宁都三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买卖木材运输证,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潘某生、潘某发,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张某(另案处理)系宁都县林业局林政股的工作人员,2009年开始在宁都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办公。因工作原因结识了经营木材加工厂的被告人潘某生、做木材生意的被告人潘某发。2017年9、10月份,被告人潘某生、潘某发因收购了部分松原木系无证采伐的,为了将这些木材售卖至外地,二人请托张某购买他人多余的木材运输证,并约定愿意以50元一立方的价格购买,张某应允。后张某找到李某春(另案处理),商定以30元一立方的价格购买李某春多余的木材运输证,李某春便安排被告人李某在林业局林政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15张共计198立方原木木材运输证,张某再以50元一立方的价格将其中7张共计116立方原木木材运输证出售给潘某生,其余8张共计82立方原木木材运输证以同样的价格出售给潘某发,张某从中获利3960元,李某从中获利5940元。被告人潘某生、潘某发因购买上述木材运输证出售木材,分别获利万余元,均已退缴至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经宁都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20年4月2日和4月21日,被告人潘某生和潘某发分别经宁都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潘某生、潘某发买卖木材运输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被告人潘某生、潘某发具有自首情节,且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